13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B耕地租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C共有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D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正解 C — 共有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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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各種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差異,以及共有應有部分出賣時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購。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規定,基地或房屋出賣的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土地法》第 107 條第二項則明定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耕地承租人之承買承典準用之,期間同樣是十日。至於《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的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行使期間依中央地政機關訂定之執行規範為十五日,四個選項中唯一與十五日相配的即共有情形,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在期間。基地或房屋出賣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為十日,不是十五日。
- B錯在期間。耕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時,《土地法》第 107 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仍為十日。
- C正確。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有優先承購權,其表示期間為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
- D錯在適用對象。《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針對的是共有人單獨出賣其應有部分;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時,並無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記憶點
基地房屋與耕地都是十日,只有共有應有部分是十五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