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客觀淨收益之評估,應符合何種估價原則,以作為評估之基準?

  1. A最有效使用原則
  2. B替代原則
  3. C適合原則
  4. D外部性原則

正解 A — 最有效使用原則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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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客觀淨收益的評估基準是最有效使用,而非勘估標的現況的實際收益。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客觀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同規則第 2 條第 17 款並將最有效使用定義為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條文兩處都把基準指向同一個原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明文以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所謂客觀,指的正是排除現況低度使用或個別經營良窳,回到最有效使用狀態下應有的收益。
  2. B替代原則是比較法選取比較標的、以同等效用標的相互對照的前提,處理的是參照物的選擇,不是淨收益客觀性的判準。
  3. C適合原則檢視不動產利用與外部環境是否協調,屬用途妥當性的判斷,條文並未以之作為客觀淨收益的評估基準。
  4. D外部性原則著眼於外部條件造成的價格增減,例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88 條所定土地之上下有其他設施通過致使用受限制時,應自正常價格扣除地價減損額,與淨收益的推估基準無涉。

記憶點

客觀淨收益不是照現況租金抄,而是照最有效使用的收益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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