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之行為,下列何者係法律所允許?
- A於受託房屋之廣告虛增房屋總坪數
- B未檢附具公信力之銷售數字、客戶調查等客觀數據,即於廣告上宣稱每年委託成交案量為全國第一
- C為招攬客戶,推出委託成交之抽獎活動,頭獎為價值 15000 元之平板電腦一台(名額 3 名)
- D與另一業者共同協議拒絕競爭對手參與聯賣
正解 C — 為招攬客戶,推出委託成交之抽獎活動,頭獎為價值 15000 元之平板電腦一台(名額 3 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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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經紀業促銷行為的三條界線——不實廣告、聯合行為與贈品贈獎。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同條第二項並將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可見贈獎並非一律禁止,受禁止者限於「不當」提供。(C) 的抽獎獎項價值與名額均屬有限,其額度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認定並未達不當提供之程度,且不涉及虛偽不實表示,亦無事業間之合意,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於受託房屋廣告虛增總坪數,係《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表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亦要求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本項非法所允許。
- B未檢附客觀數據即宣稱成交案量全國第一,就具有招徠效果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本項非法所允許。
- C抽獎屬《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第一項所稱贈獎,該項所禁止者限於不當提供,本項規模未逾主管機關所定額度,為法律所允許,本項正確。
- D與另一業者協議拒絕競爭對手參與聯賣,係《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之聯合行為,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明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本項非法所允許。
記憶點
廣告不能吹、聯賣不能封殺,贈獎只要不到「不當」的程度就放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