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公平交易法之適用範圍?

  1. A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2. B不動產仲介業與不動產買方有關斡旋金返還之糾紛處理
  3. C不動產開發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形
  4. D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未於廣告中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之處理

正解 C — 不動產開發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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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的適用界線,包括第 25 條的欺罔或顯失公平概括條款,與第 45 條智慧財產權正當行使的除外規定。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不動產開發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是以交易上的優勢地位,使購屋人在未充分審閱契約條款前即先行付款,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落在該條射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明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屬明文排除。
  2. B錯誤。斡旋金返還是個別買方與仲介業間的爭議,循《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申訴、第 44 條申請調解或民事訴訟途徑處理,並非《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
  3. C正確。以給付定金作為交付契約書供審閱的條件,正是《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所規範的顯失公平行為。
  4. D錯誤。加盟經營者的標明義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定有明文,此類事項依該條例及其主管機關體系處理。

記憶點

智慧財產權法規的正當權利行使被排除在《公平交易法》之外,交易秩序上的欺罔與顯失公平則由該法第 25 條兜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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