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甲誤認為好友所贈與之戒指,乃鍍金之假鑽戒,遂將該戒指以 5 百元之價格賣給乙,並已交付。甲事後得知此乃真金真鑽之戒指,且價值 5 萬元。有關此法律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
- B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
- C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無效
- D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有效
正解 D —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有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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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物之性質錯誤與意思表示的撤銷,以及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別判斷。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 條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同條第一項則使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戒指是真鑽或鍍金,直接決定價金高低,交易上顯屬重要,甲就買賣所為的意思表示因而得撤銷。至於交付戒指、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其內容只是移轉這只戒指的所有權,甲對此並無認識錯誤,該物權行為仍屬有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錯誤的法定效果是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無效的事由另訂於《民法》第 71 條至第 73 條;本題物權行為亦無瑕疵。
- B錯誤。買賣契約並非無瑕疵的有效,而是甲得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物權行為則非無效。
- C錯誤。前段的得撤銷固然正確,但物權行為不因原因行為有錯誤而失其效力。
- D正確。債權行為得撤銷、物權行為有效,兩層分別判斷;買賣一經撤銷,依《民法》第 114 條第一項視為自始無效,甲再循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記憶點
性質錯誤打掉的是「買賣」那一層,戒指所有權移轉那一層不受影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