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甲告知乙,若乙願意出國比賽,不管有無得名次,即贈與乙 200 萬元。試問甲乙間之贈與契約的附款為何?
- A期限
- B條件
- C負擔
- D約款
正解 B — 條件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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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行為附款中,條件、期限與負擔的區辨。
正解理由
附款是不是條件,取決於所繫的事實在成立時客觀上是否成否未定。《民法》第 246 條第二項把附停止條件之契約與附始期之契約並列,並分別使用條件成就與期限屆至兩組用語,可見二者分屬不同附款;《民法》第 384 條更給了範例,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買受人會不會承認,訂約當時無人能保證。本題贈與繫於乙是否願意出國比賽,該事實於約定時尚未確定,甲並已明示不問名次,可見附款只有一個,就是以出國比賽為停止條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期限所繫的是將來確定到來的時點,《民法》第 246 條第二項所稱始期即屬之,本題並未約定任何時點。
- B正確。乙是否出國比賽於約定時成否未定,屬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贈與始生效力。
- C錯誤。負擔是贈與生效後受贈人另負的義務,依《民法》第 412 條第一項,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本題出國比賽是效力發生的前提,不是受贈後的義務。
- D錯誤。法律行為的附款為條件、期限與負擔三種,「約款」泛指契約中的條款,並非法定的附款類型。
記憶點
不確定會不會發生是條件,確定會到來是期限,拿了東西才要做是負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