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夫妻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B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C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D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正解 D —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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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債務的清償責任,《民法》第 1046 條與《民法》第 1023 條的適用結果。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46 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而《民法》第 1023 條第一項明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選項 D 與此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本項寫的是《民法》第 1020-1 條第二項有償詐害行為的撤銷,該條屬法定財產制的規定,保護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別財產制不生剩餘財產分配,無從適用。
- B前段與《民法》第 1023 條第二項相反,該項明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後段則是《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C前段同樣把《民法》第 1023 條第二項寫反;後段是《民法》第 1030-2 條的婚前婚後債務清償調整,仍屬法定財產制的計算規則。
- D即《民法》第 1023 條第一項本文,經《民法》第 1046 條於分別財產制中適用,夫妻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
記憶點
分別財產制就是各自的財產、各自的債務;替對方還了錢,存續中就可以要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