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單選
有關抵押權之實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B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C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得聲請併付拍賣,就土地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D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法院須逕以判決定之
正解 A —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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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實行時的併付拍賣與法定地上權,四個選項分別對應《民法》第 877 條、第 877-1 條與第 876 條。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7 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選項 A 的敘述與該項本文及但書逐字相符:建築物得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就建築物的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與《民法》第 877 條第一項相符,敘述正確。
- B《民法》第 877-1 條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選項寫成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敘述錯誤。
- C《民法》第 876 條第一項所定效果是「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並非併付拍賣後就土地價金優先受償,敘述錯誤。
- D依《民法》第 876 條第二項,土地及建築物均為抵押而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同條第一項規定,地租、期間及範圍先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者才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並非法院逕以判決定之,敘述錯誤。
記憶點
設定後才蓋的房子併付拍賣但不優先受償;設定時就同屬一人的,走的是視為地上權設定那條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