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甲向乙承租 A 地耕作,租約未經公證,租期自 99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27 日止,而乙於租期內將系爭 A 地以 60 萬元出售予丙,並於 101 年移轉予丙。乙雖未以書面通知甲行使先買權,然其確曾以口頭通知甲,而為甲所明確知悉,甲卻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以 60 萬元購買,僅欲以 50 萬元買受,未行使先買權,並經證人證實上開情事。甲已知悉系爭買賣條件,待系爭 A 地價格上漲 3 倍餘後,以數年前之價格主張優先承購,有無理由?
- A有理由,因乙違背土地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 B有理由,因乙違背民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 C有理由,因乙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 D無理由,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通知,且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如已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給丙,則甲先買權的主張已屬權利失效
正解 D — 無理由,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通知,且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如已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給丙,則甲先買權的主張已屬權利失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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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耕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的通知方式,以及承租人明知條件卻遲不行使、事後才主張承購的權利失效。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107 條第一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同法第 107 條第二項明定「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而所準用的同法第 104 條第二項只稱「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通知並未以書面為必要。乙的口頭通知已使甲明確知悉六十萬元的條件,甲卻明示僅願以五十萬元買受,等於拒絕依同樣條件承買;其後地價上漲三倍餘才翻異主張,期間又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向丙付租,該主張已因權利失效而不足採,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土地法》第 107 條與同法第 104 條第二項只要求出賣通知,未課予書面通知義務,甲既已明確知悉條件,即無違背可言。
- B錯誤。《民法》就耕地租賃並無出租人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的規定,本項把依據掛到錯誤的法律上。
- C錯誤。系爭租約起於 99 年,成立於《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之後,屬該條例規範的農業用地租賃,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D正確。口頭通知已達使承租人知悉條件的目的並經證人證實;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長期承認丙為所有權人並持續付租,事後翻異即為權利失效。
記憶點
先買權要的是「同樣條件」與「及時表示」,不是書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