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甲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乙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甲外包請丙廣告公司設計廣告,經消費者丁舉報該廣告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違反規定。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情形,何者錯誤?
- A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B若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乙共同獲有利益,可認為甲乙俱為廣告主
- C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丁之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A — 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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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實廣告的行政罰鍰級距,以及廣告主與廣告代理業之間的責任分配。
正解理由
甲所涉的是《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對此,同法第 4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選項所寫的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與該條的級距不同,題目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罰鍰級距與《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所定的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
- B《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的規範對象是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的事業;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廣告,並按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收取銷售服務費而共同獲有利益,兩者都是廣告內容的決定者與獲利者,均可認為廣告主,敘述正確。
- C《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明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即屬廣告代理業,敘述正確。
- D《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對丁的賠償責任由此而生,敘述正確。
記憶點
不實廣告依《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落在五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同法第 40 條第一項對獨占、聯合與限制競爭行為所定的是十萬元至五千萬元,兩格數字要分開放。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