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甲並無將其所有價值十萬元之 A 手錶出售的意思,卻向乙表示欲以五千元出售之,乙明知甲無出售 A 手錶之意思,仍當場表示願意以五千元購買時,甲出售 A 手錶之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

  1. A有效
  2. B無效
  3. C甲得撤銷
  4. D效力未定

正解 B — 無效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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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6 條真意保留的但書,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無受拘束之意時,該意思表示無效。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6 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甲無出售 A 手錶之意思卻為出售之表示,該當本條本文所描述的情形,原則上仍為有效;但題示乙明知甲無出售之意思,正落入但書,本文的有效規定被排除,甲的意思表示無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有效,錯誤。有效只在相對人不知情時才成立,本題乙明知,已被《民法》第 86 條但書排除。
  2. B無效,正確。相對人明知即該當同條但書,該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3. C甲得撤銷,錯誤。撤銷是《民法》第 88 條第一項意思表示錯誤的效果,甲是明知而故意為不真意之表示,並無錯誤可言。
  4. D效力未定,錯誤。效力未定用於須經他人承認始能補正的情形,本題甲的意思表示不待任何人承認,效力於作成時即已確定。

記憶點

心裡想的與嘴上說的不一樣,原則有效;一旦被對方看穿,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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