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甲授與甫滿十八歲之乙代理權,由乙處理出售甲所有之 A 機車的事宜。乙乃以甲之代理人的名義,以一萬元價金與丙訂立買賣 A 機車的契約。乙與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1. A對甲發生效力
  2. B甲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3. C乙之法定代理人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4. D乙之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正解 A — 對甲發生效力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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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04 條,代理人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受影響。

正解理由

乙甫滿十八歲,於本題考試當時仍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13 條第二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依《民法》第 104 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再依《民法》第 103 條第一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乙既受甲授與代理權,並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約,該買賣契約的效力直接歸屬於甲,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乙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訂約,依《民法》第 103 條第一項效力直接對甲發生。
  2. B錯誤。甲已授與乙代理權,乙是有權代理而非無權代理,契約自始對甲生效,不待甲承認。
  3. C錯誤。《民法》第 104 條的作用正是把代理人的行為能力排除於效力判斷之外,故不生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與否的問題。
  4. D錯誤。撤銷須有法律上的依據,本件契約的效果既不歸屬於乙,乙之法定代理人對該買賣契約亦無撤銷之可言。

記憶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替自己簽約要大人點頭,替別人當代理人卻完全有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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