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一方須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方式為之?

  1. A因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
  2. B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3. C締結違反公共秩序之契約
  4. D違反民法第 983 條特定親屬間禁止結婚規定之結婚行為

正解 B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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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撤銷的行使方式,區分「須聲請法院撤銷」與「當事人自行以意思表示撤銷」,並與無效區隔。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44 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即債權人撤銷權,條文明文要求以聲請法院的方式行使,屬形成訴權,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依《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只要向相對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即可,毋須聲請法院。
  2. B正如《民法》第 244 條第一項所定,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無償行為須由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同條第四項並使債權人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3. C依《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自始當然不生效力,根本不生撤銷的問題。
  4. D依《民法》第 988 條第二款,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者無效,屬當然無效;須向法院請求撤銷的是《民法》第 989 條、《民法》第 991 條那類情形。

記憶點

無效不用撤、詐欺自己撤、害到債權才要請法院來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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