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抵押權人僅就土地設定抵押權,因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而實行抵押權,下列何者錯誤?

  1. A於設定抵押權時,該土地上已存在房屋,實行抵押權之範圍僅限於土地本身,不得就房屋併付拍賣
  2. B於設定抵押權時,土地上並無房屋,於實行抵押權時土地所有人已營造房屋,抵押權人必要時得聲請併付拍賣
  3. C抵押權人聲請併付拍賣時,如房屋有存在他人之租賃權,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除去房屋之租賃權後再執行拍賣
  4. D抵押權人將土地與房屋併付拍賣後,對於土地及房屋賣得之價金,抵押權人均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正解 D — 抵押權人將土地與房屋併付拍賣後,對於土地及房屋賣得之價金,抵押權人均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土地抵押權實行時的併付拍賣,以及抵押權人對房屋賣得價金有無優先受償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7 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併付拍賣處理的是土地與房屋拍歸不同人所生的糾葛,抵押權的效力範圍仍限於原來設定的土地,本選項寫成土地及房屋賣得之價金抵押權人均有優先受償權利,正與但書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民法》第 877 條第一項的併付拍賣限於設定抵押權「後」營造的建築物,設定時已存在的房屋不在其列,拍賣範圍僅及土地;此種情形土地及其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土地抵押者,另依《民法》第 876 條第一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2. B正確。設定時土地上無房屋、實行時已營造房屋,正是《民法》第 877 條第一項所定的典型情形。
  3. C正確。《民法》第 866 條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民法》第 877 條第二項就此設有準用規定。
  4. D錯誤,即應選答案。

記憶點

房屋可以一起拍,價金不能一起優先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民法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3 題

→ 看完整「民法概要」歷屆題庫 · → 112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