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下列何者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1. A不動產役權
  2. B地上權
  3. C農育權
  4. D典權

正解 A — 不動產役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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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82 條列舉得為抵押權標的物的三種權利,以及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2 條,「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該條採列舉方式,不動產役權並不在其中;《民法》第 853 條更明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其中「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一句,已把設定抵押權的可能一併排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不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不動產役權未列於《民法》第 882 條,且依《民法》第 853 條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2. B得為抵押權標的物。地上權為《民法》第 882 條明列者,《民法》第 838 條第一項並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3. C得為抵押權標的物。農育權亦為《民法》第 882 條明列者,《民法》第 850-3 條第一項並規定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4. D得為抵押權標的物。典權同為《民法》第 882 條明列者,《民法》第 917 條第一項並規定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記憶點

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三個可以拿去抵押,不動產役權綁在需役不動產上走不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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