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甲、乙婚後生育有子女丙、丁、戊。戊與己結婚生育有子女庚、辛後,不幸早於其父母去世。就甲高齡過世後遺下之財產,下列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何者正確?

  1. A乙二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
  2. B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丁三分之一
  3. C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己四分之一
  4. D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庚八分之一、辛八分之一

正解 D — 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庚八分之一、辛八分之一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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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一順序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代位繼承,以及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列時的應繼分算法。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戊先於甲死亡,戊的份額由其子女庚、辛代位。再依《民法》第 1144 條第一款,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乙與丙、丁及戊的地位共四份平分,各為四分之一;庚、辛在戊的四分之一內均分,各得八分之一,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二分之一是《民法》第 1144 條第二款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的比例,本題乙與第一順序同列應人頭平分,且本項漏列代位的庚、辛。
  2. B錯誤。三人各三分之一等於讓戊的份額消失,與《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的規定不符。
  3. C錯誤。己為戊之配偶,對甲之遺產無繼承權;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者限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庚與辛。
  4. D正確。乙、丙、丁各四分之一,庚、辛代位分受戊之四分之一,各為八分之一。

記憶點

代位只往下傳給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與子女同列時一律人頭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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