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甲將其所有之 A 土地上之 B 建物讓與乙時,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乙與甲間有何法律關係?
- A推定有租賃關係
- B視為有租賃關係
- C推定有普通地上權關係
- D視為有普通地上權關係
正解 A — 推定有租賃關係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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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與其上房屋原屬同一人所有,事後僅讓與其中之一時,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法律所推定的用益關係。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25-1 條第一項,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甲原本同時擁有 A 土地與其上之 B 建物,僅將建物讓與乙,正落在該條所定的情形,乙與甲間於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推定成立租賃關係,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民法》第 425-1 條第一項的用語是「推定」,屬法律上的推定,當事人若能證明另有約定,仍得推翻。
- B錯誤。「視為」不容反證推翻,與《民法》第 425-1 條第一項所寫的「推定」二字不符。
- C錯誤。該條推定的內容是租賃關係而非地上權;依《民法》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須另行設定。
- D錯誤。「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是《民法》第 838-1 條第一項因強制執行拍賣、以及同法第 876 條第一項抵押物拍賣的效果,本題屬任意讓與,不適用。
記憶點
房地同源而分家,任意讓與走「推定租賃」,拍賣才走「視為地上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