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就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2. B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視為夫妻共有
  3. C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4. D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正解 B —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視為夫妻共有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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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財產制下財產歸屬之規則與債務清償責任,關鍵在「推定」與「視為」兩個用語之區別。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條文就歸屬不明之財產用的是「推定」,容許利害關係人舉反證推翻;(B) 卻寫成「視為」,視為屬法律擬制,不容反證推翻,二者法律效果不同,該敘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民法》第 1017 條第二項明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此處條文用的正是「視為」,敘述正確。
  2. B依《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本選項誤寫成「視為」,錯誤,為本題答案。
  3. C即《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前段之內容,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敘述正確。
  4. D《民法》第 1023 條第一項明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敘述正確。

記憶點

孳息歸婚後財產用「視為」;歸屬不明用「推定」——推定可推翻,視為不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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