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後之土地,其權屬應為?

  1. A國有
  2. B直轄市、縣(市)有
  3. C鄉鎮有
  4. D公營事業有

正解 B — 直轄市、縣(市)有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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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完成後,土地的權屬歸於哪一種公有主體。

正解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把照價收買的程序主體逐款寫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由該政府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並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同條例第 30 條進一步規定,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出價與受交付的都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買後土地即歸直轄市、縣(市)有,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國有:《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與同條例第 30 條所定的給價與受交付機關都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而非中央機關,土地不因照價收買而登記為國有。
  2. B直轄市、縣(市)有: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給付地價、同條例第 30 條受交付土地的機關一致;《土地稅法》第 7 條所稱公有土地包括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本項即其中一種。
  3. C鄉鎮有:《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與同條例第 30 條均未把照價收買的辦理或受交付機關列為鄉(鎮、市)公所。
  4. D公營事業有:《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規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取得主體是政府,非公營事業。

記憶點

誰公告、誰給價、誰收地,土地就歸誰——照價收買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權屬即直轄市、縣(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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