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下列何者正確?
- A應檢具切結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B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使用計畫,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 C私法人取得之房屋,於登記完畢後十年內不得辦理預告登記
- D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二年
正解 B —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使用計畫,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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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就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所設的許可制,包括許可要件、許可文件效期、取得後處分限制與審核組織四個層次。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第一項,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同條第四項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審核的標的即買受人所提出的使用計畫,審核的組織形式即為合議制,兩者與本選項敘述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第一項要求檢具者為使用計畫而非切結書;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始不須申請許可。
- B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第四項的合議制成員為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審核對象即同條第一項之使用計畫。
- C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第三項的管制期間為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並非十年,且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 D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第二項明定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不是二年。
記憶點
使用計畫換一年效期,合議制把關,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