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下列有關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地出賣時,抵押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2. B房屋出賣時,抵押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3. C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一個月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4. D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正解 D —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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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所定基地與房屋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人、行使期間,以及出賣人未通知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此項優先購買權帶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出賣人若跳過通知逕與第三人成立買賣,該契約對優先購買權人不生對抗效果,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前段所定基地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人是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抵押權人不在其列。
  2. B《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後段所定房屋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人是基地所有權人,同樣不是抵押權人。
  3. C《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前段的期間是「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本項寫成一個月,期間不符。
  4. D與《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後段逐字相符;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的十日期間根本無從起算,該買賣契約自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記憶點

基地賣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房屋賣看基地所有權人;十日不表示視為放棄,未通知則契約不得對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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