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關於代理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書面授權方式代理為之
- B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單獨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C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D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而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則為無效
正解 C —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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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定代理權的授與方式、數人代理的原則、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效力差異。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69 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選項 C 連同但書都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167 條所定的授與方式是「以意思表示為之」,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為之皆可,條文並未要求書面。
- B錯誤。《民法》第 168 條規定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才是但書的例外,選項把原則寫成「應單獨為之」,恰好顛倒。
- C正確,即表見代理的明文,外觀由本人自己造成或容忍,本人就要對善意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 D錯誤。前段與《民法》第 103 條第一項相符,但後段有誤:依《民法》第 170 條第一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不是無效。
記憶點
授權用意思表示、數人代理原則共同、表見代理看外觀、無權代理是效力未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