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登記前,即能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1. A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取得
  2. B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3. C不動產所有權因徵收而取得
  4. D不動產所有權因強制執行而取得

正解 B —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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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758 條的登記生效要件,與《民法》第 759 條「登記前已取得、經登記始得處分」之間的分野。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繼承、徵收、強制執行都在該條列舉之中,取得不待登記,只是處分受限。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不在該條列舉之列,占有人須待登記完成後始取得所有權,並非登記前即已取得,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屬登記前即取得。因繼承而取得為《民法》第 759 條明文列舉的事由。
  2. B非登記前即取得。時效取得不屬《民法》第 759 條所列的非因法律行為取得類型,占有人在完成登記前尚未取得所有權,僅有依《民法》物權編所有權通則之規定請求登記的地位。
  3. C屬登記前即取得。因徵收而取得同為《民法》第 759 條列舉事由。
  4. D屬登記前即取得。因強制執行而取得亦為《民法》第 759 條列舉事由。

記憶點

《民法》第 759 條那張名單——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判決——是「先得後登」;時效取得則是「先登才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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