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者,應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 D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正解 D —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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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1 條各項的分工——多數決範圍、優先承購權人,以及不能協議分割時的調處程序。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選項敘述與該項文字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的優先承購權人是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定於同法第 104 條,發生在基地出賣時。
- B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的多數決僅及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租賃不在該項列舉之內。
- C錯誤。《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以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為要件;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時,建物與基地權利並未拆離,不生他共有人優先承購的問題。
- D正確。調處機關、十五日的起訴期間、屆期不起訴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三個要素均與《土地法》第 34-1 條第六項一致。
記憶點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不算人數、優先承購限他共有人、不服調處十五日內告到法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