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下列何項非屬所規範者?
- A土地進行訴訟者
- B權屬不明者
- C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 D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正解 A — 土地進行訴訟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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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稅法》第 4 條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地價稅或田賦之法定情形。
正解理由
《土地稅法》第 4 條第一項明文列舉四款得指定代繳之情形: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二、權屬不明者;三、無人管理者;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土地進行訴訟並非上述四款所定之情形,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非屬規範情形。土地縱因訴訟而權利有所爭執,只要不合於《土地稅法》第 4 條第一項四款之一,稽徵機關即無指定代繳之依據;此時依《土地稅法》第 3 條第一項,仍以土地所有權人等納稅義務人為繳納主體,本選項即為應選之答案。
- B屬規範情形。權屬不明者,為《土地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之事由。
- C屬規範情形。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為《土地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事由。
- D屬規範情形。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為《土地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四款明定之事由。
記憶點
代繳四款: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訴訟中不在名單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