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投資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而需要取得土地時,應先經下列何者程序?
- A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 B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C該直轄市或縣(市)民意機關同意
- D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同意
正解 B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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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外國人得取得土地之投資用途,與同法第 20 條就該款土地另設的事前程序。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八款明定外國人得為「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取得土地;同法第 20 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條文以「並應先經」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訂為前置程序,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中央地政機關的角色見同法第 20 條第二項,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屬事後程序,不是應先經的關卡。
- B與第 20 條第一項後段文字相符,為正解。
- C民意機關同意見同法第 25 條,規範地方政府處分其所管公有土地,與外國人取得土地無涉。
- D層請行政院核准見同法第 26 條,規範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之撥用,主體與事項均不同。
記憶點
外國人投資取得土地三段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在前、地方政府核准在中、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在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