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需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
- B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二年內,申請退稅
- C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所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額
正解 B — 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二年內,申請退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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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4-8 條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三個期間,分別是二年內重購、五年內申請退還與五年內改用途追繳。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8 條第一項,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申請退稅的期間是五年而非二年,本題要挑出敘述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二年是重購的期間,《所得稅法》第 14-8 條第一項即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
- B敘述錯誤。《所得稅法》第 14-8 條第一項的申請期間為重購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五年內,寫成二年是把重購期間與申請期間混為一談。
- C敘述正確。《所得稅法》第 14-8 條第一項明定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已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 D敘述正確。《所得稅法》第 14-8 條第三項規定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記憶點
重購二年、申請五年、管制五年,三個數字各管一件事,不可互相搬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