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甲建商與乙消費者訂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前,並沒有給合理期間供乙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乙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 A要求甲建商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 B主張甲建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主張除去其危害
- D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乙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正解 D — 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乙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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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以及未給審閱期時條款效力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 1 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 3 項並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甲建商未給合理審閱期間,乙即取得這個單向的選擇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 1 項課予企業經營者的作為義務,前提為有事實足認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與審閱期間無涉。
- B《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 3 項所定效果僅及於條款是否構成契約內容,未賦予損害賠償請求權;《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的連帶賠償責任,以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前提。
- C訴請停止或禁止之途徑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第 1 項,主體限於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對象是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並非乙就審閱期得主張者。
- D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 3 項本文及但書相符,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審閱期沒給,條款原則上不算數,要不要算由消費者說了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