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於申訴之日起,至多幾日內妥適處理之?

  1. A七日
  2. B十日
  3. C十五日
  4. D三十日

正解 C — 十五日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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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消費爭議申訴的管道,以及企業經營者收到申訴後的處理期限。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第 1 項,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 2 項明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七日不是申訴的處理期限。《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七日,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解除契約的期間,主體與效果都不同。
  2. B十日在申訴處理上並無對應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 54 條第 3 項的至少十日,指的是法院就同一消費關係併案請求賠償所定的公告期間。
  3. C十五日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定「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相符,為本題答案。
  4. D三十日並非申訴期限。《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 1 項的三十日以內,是訂立定型化契約前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合理期間上限。

記憶點

申訴十五日、特種交易解約七日、審閱期三十日以內,三個數字各有各的位置。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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