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甲要委託 A 房仲介公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乙銷售自己的一戶房子。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乙一定要先口頭定約定委託銷售之事宜
- B甲與 A 房仲介公司必須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
- C乙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大致相符
- D乙刊登銷售房子廣告要註明營業員乙的名稱
正解 B — 甲與 A 房仲介公司必須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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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先簽委託契約書、後刊登廣告」的順序要求,以及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的義務。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委託契約的當事人是經營仲介業務的經紀業本身,而非受僱協助執行業務的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一項第一款並要求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甲委託銷售自己的房屋,必須與 A 房仲介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要求的是簽訂委託契約書,口頭約定無從取代書面,條文也沒有「一定要先口頭約定」這道程序。
- B正確。委託銷售契約書由委託人甲與經紀業 A 房仲介公司簽訂,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一項第一款由該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 C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要求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非「大致相符」;不符者依同條第三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要求註明的是經紀業名稱,而不是經紀營業員個人的名稱。
記憶點
先簽約、再廣告;內容要與事實相符,掛出來的名字是經紀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