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逾期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法律效力為何?

  1. A仍具徵收效力
  2. B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3. C被徵收之所有權人得申請撤銷徵收
  4. D需用土地人得申請保留徵收

正解 B — 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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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徵收補償費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完竣時,該部分徵收之法律效果,規範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同條第二項明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二項,逾期未發給完竣的效果是徵收失其效力,並非仍具徵收效力;僅於同項但書四款情形(於公告期間內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經應受補償人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徵收效力才不受影響。
  2. B正確。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屬法律明定之當然效果,毋須另經申請或裁決。
  3. C錯誤。撤銷徵收之事由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例如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與補償費逾期發給完竣係屬二事。
  4. D錯誤。保留徵收係《土地法》第 93 條就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所設之制度,與補償費之發給程序無關。

記憶點

公告期滿十五日內補償費沒發完,該部分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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