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他在 A 市持有已長達 10 年的 1 筆面積為 300 坪土地,於民國(下同)107 年間參加自辦市地重劃。該自辦市地重劃區於 110 年 6 月 1 日完成分配公告程序後,在 110 年 10 月 1 日完成重劃土地登記,在 110 年 10 月 20 日完成土地交接,甲取回 150 坪土地,重劃後評定價格每坪為 30 萬元。甲在 111 年 5 月 1 日趁土地高價時將 150 坪土地全數出售,每坪售價 40 萬元。請問甲依法要繳多少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稅?

  1. A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2. B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3. C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4. D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正解 D — 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18題一律給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適用範圍與持有期間稅率級距,以及市地重劃領回土地的取得日認定。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四)目,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題示甲持有該筆土地已長達十年,對應的正是這一格,故選 D。

逐項排除

本題經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爭點在於一百零七年參加自辦市地重劃、一百十年完成重劃登記領回的土地,取得日應回溯原持有時點或以重劃登記日起算,這牽動《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一項「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的適用與持有期間長短。

  1. A百分之四十五是《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持有二年以內的稅率,若以重劃登記日起算即落此格。
  2. B百分之三十五對應第(二)目超過二年未逾五年。
  3. C百分之二十對應第(三)目超過五年未逾十年。
  4. D百分之十五對應第(四)目超過十年,為官方答案。

演算步驟

  1. 步驟一,持有期間:題示持有已長達 10 年,至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出售,超過十年。
  2. 步驟二,交易規模:150 坪 × 每坪新臺幣 400,000 元 = 新臺幣 60,000,000 元。
  3. 步驟三,對照級距:超過十年者,稅率 = 15%。

記憶點

境內個人房地合一稅率梯:二年內百分之四十五、二至五年百分之三十五、五至十年百分之二十、逾十年百分之十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8 題

→ 看完整「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歷屆題庫 · → 111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