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何種情形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何者錯誤?
-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 C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正解 D —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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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登記案件的「通知補正」與「駁回」分界,形式上的瑕疵才補正,實體上的爭執不補正。
正解理由
《土地登記規則》所定應通知補正的情形,都是申請案件形式上可以補救的瑕疵: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申請書記載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或罰鍰,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至於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屬實體上的權利歸屬爭議,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無從以補正解決,《土地登記規則》將其列為駁回事由。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資格不符或代理權欠缺是形式上的瑕疵,補件即可治癒,屬補正事由,敘述正確。
- B申請書不合程式、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同屬形式瑕疵,屬補正事由,敘述正確。
- C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補繳即可完成程序,屬補正事由,敘述正確。
- D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涉及實體權利歸屬,應循調處或司法途徑解決,登記機關據以駁回,將其列為補正事由即為錯誤。
記憶點
補得起來的才通知補正,爭執只能駁回。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