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 A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 B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 C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5 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D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 10 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正解 B —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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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3-1 條就繼承登記逾期,定有公告、列冊管理、標售、價款歸屬四道程序,本題四個選項各動其中一個數字或要件。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並明定「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與本選項敘述一致,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6 月修正為公告時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標售並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逐項排除
- A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一項,地政機關查明後公告繼承人聲請登記的期間是三個月,不是 6 個月,逾期才得列冊管理。
- B與《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後段的占有權喪失及租賃以五年為限逐字相符,為正確敘述。
- C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四項,標售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才歸屬國庫;15 年是列冊管理期間,被錯置到價款上。
- D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三項,標售前應公告三十日而非 10 日;十日是優先購買權人於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的期間。
記憶點
三個月公告、十五年列冊、三十日標售公告、十年領價款,數字錯位就是錯。
本題涉及的《土地法》第 73-1 條(111 年 6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