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所需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下列何種用途不屬之?
- A長照機構
- B住宅
- C醫院
- D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正解 A — 長照機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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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9 條所列外國人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得取得土地的八款用途。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其列舉為: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八款之中並無長照機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長照機構不在《土地法》第 19 條第一項所列八款用途之內,本項即為題目所問「不屬之」者。
- B住宅是《土地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列的用途。
- C醫院是《土地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四款明列的用途。
- D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是《土地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列的用途,四者同列一款。
記憶點
住宅、營業處所、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與公益團體會所、墳場、重大建設投資,八款之外不得比附援引。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