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建築基地出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C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D基地承租人與基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正解 D — 基地承租人與基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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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優先購買權的權利人範圍、十日期間與對抗效力,並與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區辨。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該項的順序規則適用於本條所列的優先購買權人;基地共有人的優先承購權另定於《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該項並未設以登記先後定順序的規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前段所列的權利人即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 B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C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D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與基地承租人競合時的順序不是由登記先後決定。
記憶點
十日不表示視為放棄、未通知不得對抗;「登記之先後」是《土地法》第 104 條自家的排序規則。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