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之情形,何者正確?
-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六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 B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列冊管理期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清查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 C列冊管理期間屆滿,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D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共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序行使優先購買權
正解 C — 列冊管理期間屆滿,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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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3-1 條就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所定的公告、列冊管理、移送標售與優先購買權流程。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本項所述的通知對象與移送機關均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一項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本項寫成六個月。
- B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所定列冊管理期間十五年固然無誤,但該條並未課予地政機關於列冊管理期間每年清查並書面通知繼承人的義務。
- C正確。《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的法律效果,即列冊管理期間屆滿仍未聲請登記者,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D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三項規定標售前應公告三個月,優先購買權人依序為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本項把共有人置於合法使用人之前,順序不合。
記憶點
逾一年查、公告三個月、列冊十五年、標售前再公告三個月、決標後三十日不表示即放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