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甲乙丙丁戊共有 A 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將 A 地出售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不適法,出售為有償讓與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 B不適法,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
- C適法,甲乙丙三人已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的行使要件
- D適法,買賣契約業經甲乙丙戊同意,縱使戊未經計算在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內,仍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辦理
正解 B — 不適法,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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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1 條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的適用範圍,受讓人得否為共有人之一。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34-1 條,多數共有人為處分時,第二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第三項對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須提出受領或提存之證明,第四項則於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賦予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三項規定共同預設受讓人是共有關係以外之人。本題受讓人戊本身即為共有人,戊同時是應受通知並得主張優先承購的他共有人與買受人,通知、對價清償與優先承購三套機制均無從運作,此種情形不在該條多數決處分的射程之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不適法的理由並非如此。《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本即共有土地處分不必全體共有人同意的特別規定,處分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B正確,為本題答案。受讓人須為共有人以外之人,戊既為共有人之一,甲乙丙即不得以《土地法》第 34-1 條為據將 A 地出售予戊。
- C錯誤。甲乙丙三人雖已達人數過半與應有部分合計過半的形式門檻,但受讓人為共有人,仍不能得出適法的結論。
- D錯誤。把戊排除於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之外,並不能改變受讓人為共有人的事實,《土地法》第 34-1 條第二項、第三項的通知與對價清償對象都是他共有人。
記憶點
過半數雙門檻是對外處分的鑰匙,買方若是共有人自己,這把鑰匙開不了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