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抵費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 B零售市場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C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 D安置原住戶土地得以標售
正解 C — 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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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的五種處理方式及其配套限制。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一項第五款,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同條第五項並規定「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一項第一款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的是抵價地,其應領面積按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權利價值,再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本項寫成抵費地。
- B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一項第二款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限於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零售市場不在其列,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理。
- C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五項就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明定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本項與條文相符。
- D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一項第四款就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所定的處理方式是讓售,得予標售者為同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其餘可供建築土地。
記憶點
一抵價地、二無償登記、三撥用讓售、四讓售安置、五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且期限不逾九十九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