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進口玉米之聯合行為,經該會附加負擔後予以許可,並在期限屆滿前,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期限延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不得主動公開
- B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5 年
- C主管機關對申請展延所為之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 D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期間內申請
正解 A — 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不得主動公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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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條件、負擔、期限之公開義務,以及延展之申請期間與延展期限。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條文所定為主動公開之義務,選項所稱不得主動公開,與該條規定相反,屬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明定應主動公開,並非不得公開,為本題應選者。
- B敘述正確。依《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後段,事業申請延展者,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 C敘述正確。依《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本題主管機關於原許可時即已附加負擔,就展延所為之許可亦係同條所稱之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 D敘述正確。依《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第二項中段,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記憶點
許可期限不逾五年,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書面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也不逾五年,而許可與其條件、負擔、期限一律主動公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