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經營仲介業務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後即得經營仲介業務
- B以商號之型態辦理登記後,即得開始經營仲介業務
- C所僱用的經紀人員可以用個人名義執行不動產買賣
- D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以公司型態辦理登記
正解 D —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以公司型態辦理登記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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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經營仲介業務的設立程序,以及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的組織型態限制。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一項,「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國內業務可用公司或商號,國外業務則被限縮到公司型態一種,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一項,許可之後還要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同條例第 7 條第一項更要求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僅經審查許可並不能開業。
- B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一項,登記之前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且依同條例第 7 條第一項、第三項,還要加入同業公會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只辦妥商號登記不足以開始營業。
- C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以個人名義執行不動產買賣並非條文允許的例外。
- D條文明定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商號型態不得為之,本項正確。
記憶點
國內公司商號都行,跨出國門只准公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