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代銷業務的公司甲,若有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分?
- A令公司甲限期改正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B令公司甲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C按公司甲申報之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D按違規情形,停止公司甲之營業處分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C — 按公司甲申報之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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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各款罰則的對號入座,代銷業者的申報登錄義務出自同條例第 24-1 條第二項。
正解理由
受託代銷預售屋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第二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資訊;違反該項而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者,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二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五款,適用於違反同條例第 24-1 條第一項的仲介租賃案件。
- B錯誤。限期改正後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六款,適用於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 C正確。按戶(棟)計罰、併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均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明文,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D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一項第七款的停止營業處分,限於違反同條例第 7 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 8 條第四項的營業保證金事由,本款並無此設計。
記憶點
代銷價格面積不實按戶(棟)三萬到十五萬,仲介租金面積不實一萬到五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