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公平交易法有關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為主體須為二以上彼此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
  2. B事業間具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3. C效果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4. D主管機關不得以相當依據推定事業間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

正解 D — 主管機關不得以相當依據推定事業間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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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聯合行為之定義要件,以及合意得否由主管機關推定。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三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條文明白允許主管機關以相當依據推定合意,選項所稱主管機關不得以相當依據推定事業間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與該項規定相反,屬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將行為主體定為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即水平競爭關係。
  2. B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要求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同法第 14 條第二項並定義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3. C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末段要求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此即市場效果要件。
  4. D敘述錯誤,與《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三項的推定規定牴觸,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聯合行為三要件是水平競爭、合意、影響市場功能;合意查不到白紙黑字時,法律允許依相當依據推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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