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因土地登記有錯誤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後,於登記人員未盡下列那一種注意義務時,得對登記人員行使求償權?

  1. A抽象輕過失責任
  2. B重大過失責任
  3. C具體輕過失責任
  4. D通常事變責任

正解 B — 重大過失責任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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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登記錯誤致人民受損害時,地政機關賠償後向承辦登記人員內部求償的歸責門檻。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68 條第一項,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同法第 70 條第二項則明定「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可見機關對人民的賠償不以登記人員故意過失為要件,但機關要把賠款轉嫁回登記人員,門檻被拉高到重大過失,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抽象輕過失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注意程度高於重大過失,《土地法》第 70 條第二項並未以此為內部求償要件。
  2. B重大過失即《土地法》第 70 條第二項明文的求償門檻,須登記人員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機關始得就已賠付之金額向其償還並撥歸登記儲金。
  3. C具體輕過失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同樣不是《土地法》第 70 條第二項所列的歸責標準。
  4. D通常事變已逸出過失的範疇,係非因過失而發生之損害,《土地法》第 70 條第二項既以重大過失為限,自不及於此。

記憶點

對人民賠到底、對登記人員只追重大過失,賠款出自登記費提存一成的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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