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違反規定者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返還支付人
- B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倍返還支付人
- C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返還支付人
- D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正解 D — 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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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違法收取差價的返還方式,考「加計利息」與「加倍」兩個要件是否同時具備。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同一條第二項明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返還範圍同時包含加計利息與加倍兩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僅返還本數,漏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的加計利息與加倍兩個要件。
- B錯誤。有加倍而無加計利息,只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的一半要件。
- C錯誤。有加計利息而無加倍,同樣不足《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所定的返還範圍。
- D正確。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的文字完全相符。
記憶點
收差價的代價是「先加息、再加倍」,兩層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