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某老舊公寓社區因近來地震頻繁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及第 31 條規定下,決議同意重建。惟甲自始即反對重建,於臨時會議時,亦投下反對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1. A因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該公寓社區不得進行重建
  2. B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甲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3. C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將甲強制遷離
  4. D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正解 B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甲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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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嚴重毀損危害公共安全時的重建門檻,以及對不同意重建之區分所有權人的處置方式。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本文雖要求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同條第二款「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本題社區因地震嚴重毀損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正屬該款。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一項規定,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二款已排除全體同意的要求,依決議即得進行重建。
  2. B正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一項的訴請出讓機制相符,受讓人並視為同意重建。
  3. C錯誤。訴請法院強制遷離規定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一項,適用於積欠費用、經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違反法令規約情節重大之住戶,與不同意重建無涉。
  4. D錯誤。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三項針對住戶違反同條第一項義務所設的救濟,並非重建案的處理方式。

記憶點

嚴重毀損得決議重建;反對又不出讓者,訴請法院命其出讓。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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