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者進行房屋聯賣時,如業者間共同約束實施聯賣之不動產物件開發方擁有一定的專賣期間,致使已尋得交易相對人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受限於專賣權之規定而無法成交,對此共同約束行為之監督管理機關為:
- A內政部營建署
- B法務部檢察司
- C經濟部商業司
- D公平交易委員會
正解 D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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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業間以合意約束彼此事業活動的聯賣專賣期間,性質上屬《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主管機關因此並非不動產主管機關。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依《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該項所列情形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而依《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內政部營建署主管建築與住宅行政,並非《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一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 B錯誤。法務部檢察司職司檢察行政,聯合行為的監督管理屬行政管制,並非《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一項所定機關。
- C錯誤。經濟部商業司主管公司與商業登記事項,並非《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一項所定機關。
- D正確。依《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涉及其他部會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
記憶點
業者之間彼此綁手綁腳的合意,一律先想《公平交易法》與公平交易委員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