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某不動產仲介業者甲,為同業競爭之目的,於某社區布告欄張貼散布乙業者有吞沒客戶斡旋金糾紛、浮報買賣物件開價之不實陳述,致乙業者業績慘跌,營業信譽受損,試問乙得向法院請求之權利,不包含下列何者?
- A請求除去不法侵害行為
- B請求損害賠償
- C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D請求精神慰撫金
正解 D — 請求精神慰撫金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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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就營業誹謗所提供的民事救濟種類,以及這張清單裡沒有的項目。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為競爭目的散布貶損同業信譽之不實陳述即屬之。至於被害事業能主張什麼,《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去、防止與損害賠償三者俱在,獨獨沒有非財產上損害的慰撫金,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請求除去不法侵害行為,即《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前段的除去請求權,被害事業得主張。
- B請求損害賠償,依據為《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營業信譽受損所生之營業上不利益屬財產上損害。
- C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是《公平交易法》第 29 條後段的防止請求權,被害事業同樣得主張。
- D《公平交易法》第五章損害賠償所定救濟,計有除去與防止(第 29 條)、損害賠償(第 30 條)、故意行為時酌定不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三倍之賠償(第 31 條)、由侵害人負擔費用登載判決書內容於新聞紙(第 33 條),精神慰撫金並未列入,故不在得請求之列。
記憶點
公平法為營業信譽備的是除去、防止、賠償與登報,慰撫金不在藥單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