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2. B公寓大廈之起造人,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3. C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
  4. D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等,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正解 C —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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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建築流程課予起造人的義務,包括提列公共基金、領得建造執照始得銷售、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圖說及規約草約,以及共用部分之點交。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申請建造執照時房屋尚未興建,亦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起造人能提出的只是規約草約,且依同法第 56 條第二項,該草約須經承受人簽署同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才視為規約;本選項寫成已生效的規約,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公共基金來源之一為「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 B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3. C敘述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一項要求檢附者為規約草約而非規約,此即本選項不符之處。
  4. D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一項規定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

記憶點

建照階段只有草約,使照階段才提基金,點交完成才算交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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