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並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A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 B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後,因未能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而拒絕返還
- C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 D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要求繳回契約書
正解 B — 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後,因未能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而拒絕返還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在預售屋銷售上的具體類型。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適用以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前提,也就是該行為具有普遍影響多數交易相對人、破壞市場秩序的性質。業者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後,因未能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而拒絕返還,屬個別買賣關係中款項應否返還的私權履約爭執,得依契約約定與民事途徑解決,欠缺影響交易秩序的要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構成。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隱匿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屬《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所稱欺罔行為。
- B不構成,為本題所選。拒絕返還斡旋金是個案契約履行爭議,未達影響交易秩序的程度。
- C構成。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實質剝奪《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一項所定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對購屋人顯失公平。
- D構成。締結契約後要求購屋人繳回契約書,使買方失去據以主張權利的憑據,同屬《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
記憶點
剝奪資訊與審閱期是交易秩序問題,單純不返還斡旋金是民事糾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